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

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
# 1.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
审批责任制 :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《条例》及《实施细则》规定审批医疗机构,并建立审批责任制,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和负责。
申请材料审核 :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,包括申请书、资质条件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,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。
审批公示制 :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审批备案管理 :在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时,应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,并提交备案报告。
# 2.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
现场审查制度 :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,应进行现场审查,确保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。
诊疗科目核定 :应准确核定诊疗科目,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高风险医疗服务项目。
# 3. 医疗机构清理整顿
清理重点 :不符合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》或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的,以及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将被清理。
建立审批档案 :通过清理整顿,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。
# 4. 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
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 :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专科医院。
设置条件 :专科医院设置应符合基本条件,包括满足医疗资源需求、符合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》、具有专科特点等。
# 5. 信息化管理
医疗机构管理档案 :建立包括设置审批、执业登记等内容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,并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。
信息系统使用 :使用“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”加强准入管理,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。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《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》整理得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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